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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转型的方向和进程不能由化石能源巨头主导

发布日期:2017/8/28


从世界能源转型历史看,一次成功的能源转型至少需要半个世纪以上的时间。从能源属性及其技术经济特点看,可再生能源要完全替代化石能源的进程显然要花更为长久的时间。如果再考虑到能源转型过程中现有主导能源利益相关者和“新”的能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纠葛”带来的阻力,向可再生能源转型之路可能会更加艰难。因此,以政策为主要驱动力的能源转型需要“大智慧”和“大逻辑”贯穿始终。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当前能源转型所需要的“大智慧”和“大逻辑”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     尽快确立能源转型的国家战略

这一问题与能源转型的“治理”有关。德国和美国的能源转型治理各有特色:德国能源转型采取相对“集中”的治理方式,即在制定了国家层面的能源转型目标、以强制上网电价(FIT)为核心的能源转型法律和政策框架、能源转型进展监控体系等。相比之下,美国转型采取的是相对“分散”的治理方式。美国联邦政府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制定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鼓励政策,但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强制政策,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制度(RPS)目前只存在于2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无论是分散治理方式,还是集中治理方式,基本上,可再生能源发展强制制度(FIT或RPS)执行越彻底,财税补贴力度越大,可再生能能源发展就越快。这一点已经为德国和美国加州的实践所证实。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能源转型的“国家战略”的核心要义,是能源转型统一目标的确立和完善的政策的有效推进。



我国的体制特点决定了能源转型应更多借鉴德国经验,采取“集中”的治理方式。但从治理角度看,我国能源转型目前的问题并不是“集中”和“分散”的选择问题,而是在集中治理方式下缺乏“能源转型的国家战略”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能源转型处于各个部委各自为政阶段,每个部门就自己主管的领域自行决定重点,方向和速度。二是能源转型缺乏清晰的战略安排,实施路径和推进速度也缺乏统筹考虑。三是能源转型进展和政策实施效果无科学评估和考核。结果政策出台了很多,能源转型的问题也很多,但鲜有部门能够出面纠正和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国能源转型“国家战略”的确立。



2.     能源体制改革应充分反映能源转型的要求 

能源效率有三类,用能技术决定的能源技术效率、企业管理决定的能源管理效率和国家能源体制决定的能源配置效率。我们能源配置效率面临的问题是僵化的能源管理体制导致能源配置效率低下。能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讲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从能源转型的要求看还涉及到技术问题。比如,电力系统需要从大规模集中单向网络向小规模、分布式双向网络转型。电力体系的这种转变,必然对电力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电力体制改革应该考虑并充分反映这些要求;从中长期看,能源转型要求石油和煤炭更加清洁地使用,而且相对数量要下降。这除了通过提高技术和排放标准,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外,还需要加强煤炭和石油清洁利用的技术开发。因此,相关政策和制度应充分根据这一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于此,由于我国能源转型不仅要解决能源的技术效率和管理效率提高问题,还要解决配置效率提高问题。能源体制改革更需要在充分考虑能源转型的能源技术和体系要求前提下来制定方案和推进,才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能源体制改革和能源转型匹配。



3.     能源转型方向和进程不能由化石能源巨头主导


目前席卷世界很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种“舆论幻觉”,似乎向可再生能源转型是一件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利的“皆大欢喜”的事情。也就是说,一方面,很多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和目标,一些传统化石能源公司,包括电力企业纷纷宣布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公司的战略重心;另一方面,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仍在实施,包括对化石能源的大规模补贴,可再生能源法发展在很多国家进展缓慢。事实上,化石能源巨头高调参与可再生能源转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主导能源转型的方向和进程。比如,电力(电网)公司关心的是如何要求可再生能源适应并服从传统的电网体系,而不是主动实现电网转型来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因此,当一家电力公司决定发展可再生能源时,首先会倾向于选择不在自己的市场范围内发展(不影响自己的传统业务),或者倾向于发展大型太阳能电站或风电场,而不是分布式电站,并极力证明这是更经济的选择(实际上是对电力公司最经济)。



 在电力公司的长期宣传下,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可再生能源技术(除了大型水电)只能补充已经建立的电力系统,并且它所能容纳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有一个固有的限制。然而,丹麦、德国、西班牙和其他地方的经验证明了实施适当的政策可以启动成功整合更高份额的可变可再生能源。并且,能源转型绝不仅仅是一个把可再生能源提高到现有电力系统所能容纳的固定比例问题,而是建立一个主要基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系统。这一系统与基于化石燃料的传统电力系统无论从技术体系还是文化上都是不兼容的。



赫尔曼·希尔在其《能源变革:最终的挑战》一书说得更为“直白”。他指出,“客观上,在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型中是不可能实现共赢的。100%转向可再生能源是工业时代以来最广泛的经济转型。如果这个进程没有胜利者和失败者,是不可思议的。失败者将不可避免地是传统电力工业,其损失程度取决于其洞察力、决心和能力,以及进行彻头彻尾地重组、直面迅速衰减的市场份额、发现新的业务领域。”



 因此,能源转型必须首先推动电力系统的转型。电力(电网)系统转型是能源转型成功的关键,但能源转型的方向和进展不能由电力公司等传统化石能源巨头主导。因为它们是可以从放缓能源转型速度和进程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必须通过法律和政策要求现有的电力系统向适应可再生能源的方向转型。



总之,要想让我国能源系统按照能源转型的方向和逻辑来实现转型,必须要在确立能源转型国家战略基础上,配套以推动能源转型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由政府相关部门来主导和推动转型,方有可能避免能源转型方向和节奏由电力公司等传统化石能源巨头主导的局面出现。



4.     基于能源转型方向调整当前投资以避免锁定效应


 能源转型本质上是一个能源系统转型问题。这一转型的核心是电力供应从一个基于传统而僵化的基本负荷系统转向更加灵活的,主要(甚至全部)由波动的可再生能源驱动的系统转型。为此,传统电力系统必须进行改造和重构,从而引发技术研发和投资方向的转变。



 然而,未来30-50年的能源系统是由当前的能源投资决定的。因此,当前的能源投资要真正符合能源转型要求,成为未来能源系统的有效“成分”,就必须现在成为“能源转型国家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目前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指导企业的能源投资方向和重点。否则,企业投资的方向和重点一定是沿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决策,而不是考虑能源转型的方向和要求,从而最终导致我国未来能源系统(电力系统)锁定在既定道路上,加大未来能源系统转型的成本,甚至是系统转型变成不可能。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能源转型一定是差异化的,具有区域和国家特色。不存在全球统一的能源转型战略。虽然各国能源转型方向相似,但起点不同,转型路径和方式自然不同。因此,即使是以德国为榜样,学习德国的做法,也要从本国电网基础设施的现实出发,基础设施不如德国的其他国家也不必要为了动员使用可再生能源而发展覆盖整个国家的电网,从而严重妨碍能源转型的进程。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看,不是说“全球互联网”和“特高压骨干网”不可以发展,而是从能源转型要求看,大力推动配电和用电侧的智能双向改造,接纳更多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等可能是当前更为重要和迫切的问题,投入产出效果也更好。因此,从国家能源转型层面看,这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来源:朱彤能源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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